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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1772

江西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江西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服务、自律、协调、维权”为基本指引,做好“三个服务”:服务政府,成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科学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服务会员,成为协会会员单位快速成长、做大做强的参谋部和“加油站”;服务行业,成为地理信息行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推动者和“宣传队”。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组织有关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标准)推广等活动,组织开展行业的评优评先、技能竞赛等活动,引导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调研、政策研究,推广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会员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产品用户之间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生产、成果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关系及争议;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会员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七)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市场不正当竞争,逐渐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本会章程、违反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九)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开展政策法律咨询,致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权益;
    (十一)开展国内外地理信息行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学术和管理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成果,推荐先进管理经验;开展技术服务;新产品评优;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行业市场;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我省境内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终止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举手表决方式,需经到会会员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代表最多不得超过会员单位数量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是业内的骨干,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口碑;
  (二)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代表应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业务骨干;
(三)理事本人应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
(二)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提名下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代表。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无特殊原因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终止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代表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代表数量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从理事中提名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会议采取等额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从常务理事中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由理事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增补会长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且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2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联络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联络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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